粤地税函[2004]4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2-06
摘要:已进行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如有取得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重新进行申报,对多交纳入库的所得税款,可用于抵缴2004年税款,也可申请退库。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4]42号        2004-02-06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已进行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如有取得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重新进行申报,对多交纳入库的所得税款,可用于抵缴2004年税款,也可申请退库。

  附件:国税函[2004]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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