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4]42号 2004-02-06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0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已进行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如有取得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重新进行申报,对多交纳入库的所得税款,可用于抵缴2004年税款,也可申请退库。 附件:国税函[2004]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2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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