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个[1998]24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27
摘要:工作重点和职责为使零散税收征管工作有效开展,各地首先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城市的街区,先易后难,逐步向农村乡镇延伸。其次要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凡属于个体零散税收的定额核定、纳税申报、代征代缴、协税护税等项工作,都要由个体税收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其它部门要积极配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8]247号       1998-08-27

各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人员的增加和就业渠道的扩大,零散税收已逐渐成为地税收入的增长点和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零散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并做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堵塞零散税源流失漏洞,确保完成全省地方税收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零散税收的征管范围凡是未办理税务登记而从事临时性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租、销售不动产的独立个人,都要纳入征管的范围。以下几个方面可列为征收重点:(一)个人房屋出租;(二)个人承揽住宅或其它建筑物装饰、装修;(三)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的临时服务人员;(四)个人开办的各类学习班,补习班(包括教授钢琴、绘画、书法等);(五)个人开办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纪服务;(六)个人开办的医疗诊所。

  二、工作重点和职责为使零散税收征管工作有效开展,各地首先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城市的街区,先易后难,逐步向农村乡镇延伸。其次要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凡属于个体零散税收的定额核定、纳税申报、代征代缴、协税护税等项工作,都要由个体税收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其它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代征单位的确定和管理鉴于零散税收税源分散和地税机关征管力量不足的特点,各市地税局可将零散税收的征收工作委托以下几个部门代征:(一)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三)工商所、派出所、财政所、劳务市场管理所;(四)协税护税组织。为使代征工作有序进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时代征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工作。一是由具备代征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代征税款证书。二是代征人员必须经过地税机关的资格审查,定期培训,持证上岗。三是地税机关对代征单位要根据税源情况、代征范围下达税收收入计划。四是要求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税款代征、解缴入库、记帐以及票证、报表等项管理工作。五是地税机关要努力做好代征代缴的保障和配套工作。要统一制定零散税收纳税申报表,开设专门窗口,接纳零散税收纳税人和代征人的申报,保证代征工作顺畅运行。

  四、协税网络的建立和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依靠各级政府并动员社会力量,逐步形成"两级组织、两个网络","两级组织"是指成立由县区政府,税务、工商、公检法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协税护税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税务所、派出所、工商所主要人员参加的协税护税组织。"两个网络"是指建立明暗两个协税护税网络。明网主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的协税护税人员组成,协助零散税收的征管。暗网由地方税务部门选定的掌握有关零散税源信息的人员组成,协助偷、逃税案件的举报和线索追查工作。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帮助协税护税组织以及代征单位建立各项规章 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协税员、代征员学习,使之熟练掌握税收法规和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零散税收零星分散、流动性大、变化无常的特点,充分发挥各级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建立零散税源登记制度,严格控制税源,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五、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围绕二个方面开展税法宣传工作。一是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发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积极开展协税护税和代征工作。二是对所列的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和讲解。三是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加强税法宣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推动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10月末上报省局,省局将适时组织检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2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