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4]416号 2004-8-3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辽国税函[2004]56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速度,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决定,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局,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已经受理,但尚未到省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审批的,按第一条规定执行,省局不再受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的办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和《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由省局统一印发。 五、各市要认真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权限下放后的管理工作,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