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7]19号 2007-4-29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退税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办理2006年底出口并于2007年结关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若发现出口货物报关商品代码在2007年版退税率文库已被取消,应先在2007年版退税率文库中按与原报关商品代码前4位相同且商品名称一致的原则检索对应的商品代码,并以此商品代码进行替代申报。 二、对按照前款规定无法检索对应商品代码的出口货物,再在2007年版退税率文库中按与原报关商品代码前4位相同且退税率跨年度无调整的原则检索对应的商品代码,并以此商品代码进行替代申报。 三、对按照上述办法仍无法检索对应商品代码的出口货物,各单位应书面报告市局,由市局统一研究解决。 四、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业务申报时,对在2006年度进口并于2007年加工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也按上述办法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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