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进[2007]1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9
摘要:对按照前款规定无法检索对应商品代码的出口货物,再在2007年版退税率文库中按与原报关商品代码前4位相同且退税率跨年度无调整的原则检索对应的商品代码,并以此商品代码进行替代申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7]19号       2007-4-29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退税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办理2006年底出口并于2007年结关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若发现出口货物报关商品代码在2007年版退税率文库已被取消,应先在2007年版退税率文库中按与原报关商品代码前4位相同且商品名称一致的原则检索对应的商品代码,并以此商品代码进行替代申报。

  二、对按照前款规定无法检索对应商品代码的出口货物,再在2007年版退税率文库中按与原报关商品代码前4位相同且退税率跨年度无调整的原则检索对应的商品代码,并以此商品代码进行替代申报。

  三、对按照上述办法仍无法检索对应商品代码的出口货物,各单位应书面报告市局,由市局统一研究解决。

  四、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业务申报时,对在2006年度进口并于2007年加工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也按上述办法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4月2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