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7]19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31
摘要:若纳税人被查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对于该年度被查出的应税所得,应先与其申报的亏损额相抵,如有盈余,按适用税率补征税款后,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7]198号         1997-12-31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 第(一)款中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在具体执行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若纳税人被查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对于该年度被查出的应税所得,应先与其申报的亏损额相抵,如有盈余,按适用税率补征税款后,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若纳税人被查年度盈利且已申报纳税,则对其该年度查增的应税所得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189号)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新办企业开业之日的确定。由于《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故仍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发[1996]16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3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