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纳税人辅导期转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0]281号 2010-09-0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完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现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非正常户纳税人)辅导期资格到期有关转正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CTAIS系统。一是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系统取消自动生成《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正审批表》;二是非正常户纳税人转为正常纳税人时,系统发提示信息给管理员,提醒纳税人主动提出转正申请。该功能预计在9月底系统升级后实现。对系统升级前已到期的非正常户纳税人暂延长其辅导期。 二、做好纳税人辅导和告知工作。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补办税款申报,解除非正常状态后,再申请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转正。转正的审批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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