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地科函[1996]第012号 1996-1-12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文化局,省地税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税发[1995]171号“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酒店、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从事表演活动的演职员(包括歌手、主持人、乐手及舞蹈、模特等演职员和服务小姐等)流动性大、不易控管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对于上述各类人员的收入,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定额或定率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市、地税务机关确定。 二、《办法》所称的“预扣办法”,根据我省实际,从有利于税收征管出发,目前按《河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报酬的同时,按次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凡属我省演员出境演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应于入境后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文化厅 1996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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