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8]4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3-2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对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全省统一规定为营销员(包括雇员)每月收入的 15%,皖地税政四字[1997]249号文件中扣除比例为10%-30%的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8]43号        1998-03-23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对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全省统一规定为营销员(包括雇员)每月收入的 15%,皖地税政四字[1997]249号文件中扣除比例为10%-30%的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3月23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