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8]4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3-2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对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全省统一规定为营销员(包括雇员)每月收入的 15%,皖地税政四字[1997]249号文件中扣除比例为10%-30%的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8]43号        1998-03-23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对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全省统一规定为营销员(包括雇员)每月收入的 15%,皖地税政四字[1997]249号文件中扣除比例为10%-30%的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3月23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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