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8]43号 1998-03-23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所转发文件第三条条款废止。 3.依据皖地税[2002]14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2年09月11日起,本法规中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按15%的比例扣除的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对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全省统一规定为营销员(包括雇员)每月收入的 15%,皖地税政四字[1997]249号文件中扣除比例为10%-30%的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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