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海洋石油企业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0]796号 2010-12-0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海洋石油企业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0]315号)收悉。鉴于海洋石油企业税收征管业务的特殊性,税收管理包含国、地税业务,管辖范围跨海域、跨地区,实施简并票种后,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不能满足纳税人的经营需要。为保证实施简并票种后海洋石油企业税收征管业务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省国税局同意由你局统一印制《海洋石油企业通用机打发票》和《海洋石油企业通用定额发票》(票样见附件),套印“海洋石油(广州)税务局监制章”。请你局做好新旧版发票的衔接工作。 此复。 附件:票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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