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0]794号 2000-09-21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企业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认证。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进项发票或凭证”的空白栏填写:“其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份数、金额、税额;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的纳税申报时,必须对企业申请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中属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份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列附资料》中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抵扣联”的份数进行核对。已购买防伪税控机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穗国税发[2000]2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在输入增值税进项发票资料时,必须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84位防伪识别密码全部输入防伪税控机。税务机关在读取电子申报资料时,首先应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抄税机显示的需要认证发票的份数须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填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核对相符。 二、对认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暂不予以抵扣,待核查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实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之后,各征收单位如现有的报税认证设备不够,需要追加“报税认证设备”的请于10月15日前报市局信息中心。 四、本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粤国税发[2000]16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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