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07-14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季计征印花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征的,可以按次计征。 二、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计征印花税。 三、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按季扣缴印花税。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按次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4号)中有关印花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2021年6月10日,印花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印花税法》顺利实施,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制发《公告》,明确大连市纳税人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的纳税期限。 二、《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共有三项规定: 一是明确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纳税期限。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季计征印花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征的,可以按次计征。 二是明确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纳税期限。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计征印花税。 三是明确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纳税期限。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按季扣缴印花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按次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公告》从何时起施行? 《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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