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六》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1999]51号 1999-07-22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六》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六 一、问:对鲜奶及其加工品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的规定,鲜奶是指用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不包括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对农业生产者或个人用自养的哺乳动物生产、销售的鲜奶免征增值税,对其销售的外购鲜奶以及从其他单位外购鲜奶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销售的鲜奶,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农业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在鲜奶加工过程中,掺加了其他物质(如核桃、花生、芝麻、果汁等),所生产的各种奶制品,则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研制新产品失败后,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范围?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研制产品失败后,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问: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其他地方电力公司对电力企业通过其电网输送电力收取的过网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电力公司在通过电网输送电力过程中,要利用其输送变电设备对所输送的电力进行一系列输变电压后,才能够用于生产和居民生活。这一过程属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行为,对其过网费收入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问:如何确定天然气输送过程中产生的计量误差和管输损耗的正常损失标准? 答:参照能源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能源油[1990]943号)和石油部1984年标准SYJ4-84《油田油气采集输设计规范》文件规定,天然气交接气量时正常计量误差(包括管输损耗)的范围应在+-4%以内。对计量误差和管输损耗超出4%的,属非正常损失,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示超过4%的,由企业主管国税机关按实际情况确定。 五、问:对地、市、州(县)新华书店受四川省新华书店委托,代发其在各地征订并安排印制的图书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其向省新华书店收取的图书代发手续费和发运包干费等,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四川省新华书店对委托各地、市、州(县)新华书店代发的图书,由省新华书店统一作为购进和发货列帐,并统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收取货款并计缴增值税,各地、市、州(县)新会书店的代发图书不再在其代发地缴纳增值税,对代发店收到的省新华书店按规定汇去的代发手续费和发运包干费,不属于随同货物销售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应缴纳增值税。 六、如何确定挂面(或干面)的增值税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下发的《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不包括挂面)比照粮食税率征税。1995年6月下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中,将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纳入了粮食范围,但对挂面(或干面)未作明确。由于挂面(或干面)的加工工艺不是简单加工过程,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七、问: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生猪征收增值税的定额是否适用于其经销食用鲜活乳猪? 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5]55号)规定,我省对实行“双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出栏生猪,征收增值税的定额统一定在每头18―25元的范围内。这一范围标准,是依据生猪出栏标准、市场平均销价和税法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确定的。因此,这一定额标准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经销的鲜活乳猪。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户)经销食用鲜活乳猪应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计缴增值税。 八、问:执行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9]29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增值培专用发票使用期限为几个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申报办法》的通知精神规定:如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原《增值税问题解答五》(川国税函[1998]259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可延长为6个月的规定停止执行。 九、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是否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它个人? 答:近段时间,部分地区反映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不够明确,各地执行不统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23号、国税发[1994]116号及省局川税明电[1994]27号已明确规定,只限于小规模企业,省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仅限于小规模企业。 十、问:关于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比照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取消开票限额? 答:近据部分地区反映,现行规定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给一般纳税人,不论金额大小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省局川税明电[1994]27号文则规定开票限额,即每次销售额在开票限额以上的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为这一规定不合理,要求取消开票限额。省局当时规定开票限额,是在实行新税制初期,从有利于加强增值税管理考虑的。经过几年的实践,我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已较规范,为了公平税负,省局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开票限额。 十一、问: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后,商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否仍适用6%的征收率?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商业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仍应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问: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能否使用电脑版销货清单? 答:随着使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不断增多,现行的手工版销货清单,已不适应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使用,要求印制适应防伪税控系统格式的电脑版销货清单。为此,省局决定:电脑版销货清单在总局未作新的规定以前,暂由各市、地、州按照防伪税控系统格式统一印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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