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保险企业(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8]105号 1998-05-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5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地方税务局联系。”修改为“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税务局联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寿险业务营销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二[1997]196号)文停止执行。 [条款修订]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地方税务局联系。 税屋提示——“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地方税务局联系。”修改为“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税务局联系。”
1998年05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