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94号 2008-02-2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集中印制。 二、新版发票启用后,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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