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9]56号 2009-5-26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金地税政[2009]11号)第六条第(一)款“经主管税务分局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税率为20%”删除。 二、市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地税政[2009]24号)第二点第(一)款1-3项调整为: 1、要求认定年度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包括主表和附表); 2、要求认定年度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样表见附件二); 3、要求认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三、各分局已按金地税政[2009]24号规定认定的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主要是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需按本通知规定对其重新认定,并通知已按原认定意见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企业,重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附件: 1、浙地税函[2009]18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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