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税政[2009]56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26
摘要:各分局已按金地税政[2009]24号规定认定的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主要是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需按本通知规定对其重新认定,并通知已按原认定意见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企业,重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9]56号              2009-5-26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金地税政[2009]11号)第六条第(一)款“经主管税务分局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税率为20%”删除。

  二、市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地税政[2009]24号)第二点第(一)款1-3项调整为:

  1、要求认定年度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包括主表和附表);

  2、要求认定年度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样表见附件二);

  3、要求认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三、各分局已按金地税政[2009]24号规定认定的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主要是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需按本通知规定对其重新认定,并通知已按原认定意见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企业,重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附件:

  1、浙地税函[2009]18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2、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