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承担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财税法〔2019〕1578号 2019-12-27 税屋提示——依据皖财税法[2024]894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我省商品储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为支持省内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发布,并对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承担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规定的免税政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企业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计划。 (二)经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承储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 (三)取得财政部门拨付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经费。 (四)实行专账及专库管理。 二、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纳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四、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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