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出口牲畜继续免征屠宰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8]32号 1999-03-02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1998年度外贸出口牲畜免征屠宰税计划(见附表)随文下达,请依此执行。 二、各出口牲畜饲养场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对年度免税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结算,凡销售大于外贸企业收购的部分,应补征屠宰税。对未按规定办理屠宰税纳税、免税申报手续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地检查结算情况应于4月30日前,以地、市、州、直管市为单位报送省局地方税管理处。 四、其他事项,按鄂地税发[1995]02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3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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