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9]136号 2009-09-22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陕地税发[2007]88号),以下简称《方案》)下发后,各地反映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了全面落实减免税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监督管理,现将减免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扩权县(市)减免税管理权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陕政发[2007]25号),扩权县(市)比照设区市地税部门的审批权限办理减免税优惠审批事项,同时抄报省及所在设区市地税部门。 二、关于困难减免条件。各级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上报减免税审批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 (二)破产或停产企业; (三)亏损严重的企业;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亏损企业;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企业。 三、关于减免税年度总结及统计表报送时间。各设区市、杨凌地税局和省直属征收分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书面向省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统计表和总结报告。由于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及《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统计表》有所调整变化(新表式样附后),其他报表不变。 四、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减免税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收减免程序,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越权违规审批减免税。 (二)要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树立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政策咨询和纳税辅导,对符合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要简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三)要切实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陕地税发[2007]88号)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依照规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及时办理减免税事项,建立健全减免税台账管理制度,完善减免税档案资料管理,并认真做好减免税的统计分析、跟踪反馈和总结报送等工作。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A类)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B类) 3.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统计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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