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皖刑申59号 发文日期:2020-07-30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皖刑申59号 赵某堃: 你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7刑终193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先行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准;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在开具发票之时已经通过合法的方式全部缴纳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完成,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你作为华纳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为了夸大华纳公司的销售收入,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额合计2696077.95元,价税合计18555360元,数额巨大。你虽在主观上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款的故意,但你明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受票单位利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后果,并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客观上也造成了国家税款的重大损失,你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你申诉认为华纳公司在开具发票之时已经通过合法的方式全部缴纳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完成,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现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