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对岳阳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295号提案的答复 岳税字〔2022〕9号 2022-08-08 对岳阳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295号提案的答复 盛新湘委员: 您提交的《关于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困境的相关建议》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税务部门按照施工单位实际收取工程款核定应交税费”问题。建筑业税费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的施工款属于纳税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账簿(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因此,建安企业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因处于困境不能按期缴纳税款”问题 一是对于实际收款晚于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的建筑企业,建议其通过修改或补充合同的方式,使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与实际收款时间一致。 二是申请延缓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法定劳动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三是申请减免相关税费。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申请相关税费优惠。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2022年8月8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波(所得税科),0730-8248755;罗玮(货物和劳务税科),0730-8223829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