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金融企业从业人员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1号 2005-04-20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软件企业从业人员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1〕027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关于软件企业从业人员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法规字 〔2003〕22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5〕197号)的规定,现就中央在京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金融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经信息产业部授权认定机构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在京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金融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为本企业从业人员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上述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三、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办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一年一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1日前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办理年审,国管分中心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申请单位持国管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手续。 五、办理年审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软件企业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金融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见附件); 2. 当年经市科委审核的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集成电路企业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金融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2. 当年经信息产业部授权认定机构审核的集成电路企业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三)金融企业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金融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级监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许可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3.国管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税 屋附件: 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金融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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