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渝财规[2019]13号 2019-11-15 税屋提示——依据渝财规[2022]10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12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经研究决定,就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渝财规[2019]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4年1月16日—2019年4月4日期间(新旧政策之间),经市金融监管局认定的重点培育企业,符合渝财规[2019]3号文件财政奖补条件的,按渝财规[2019]3号文件政策执行。 二、“第七条对重点培育企业3年培育期实施奖补”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1、“以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是指以市金融监管局认定为重点培育企业的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 2、“缴纳的增量部分”,是指市金融监管局认定为重点培育企业当年起连续3年,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出基数部分的增量。 3、“3年培育期内上市的,上市后不再享受奖补”,是指市金融监管局认定为重点培育企业当年起3年内上市的,上市后不再享受奖补。超过3年且在文件有效期内符合奖补条件的重点培育企业,按市金融监管局认定为重点培育企业当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奖补。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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