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延长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署税发[2004]5号 2004-01-05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3]241号),经国务院批准,拆船企业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体返还办法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供拆解的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1]333号)的规定执行。 二、每年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由中国拆船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核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后通知海关总署执行。 海关总署 2004年01月0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