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变更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监管条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 2003-12-22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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