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自治区工信厅: 季丛奎代表在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第209号《关于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稳就业、保就业的建议》由我厅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在支持中小企业降费方面,涉及人社部门“缓、降、返”三个方面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影响,自治区按照国家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减、免、缓”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2021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2022年,为缓解疫情对企业带来的冲击,自治区按照国家部署,出台了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缓缴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缓缴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4月30日。办理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均可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2年,全区共为3471户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13.78亿元(其中,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12.98亿元,缓缴失业保险费4102.28万元,缓缴工伤保险费3867.25万元)。2023年1—3月,全区共为322户企业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2589.68万元元(其中,缓缴失业保险费1509.38万元,缓缴工伤保险费1080.29万元)。 社会保险费减免、缓缴政策是国家统一政策,为国家事权。因此,对于建议中提出的阶段性减免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国家统一部署后,各省市方可组织实施。对于代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人社部反映。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2年,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人社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规定,自治区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该项政策为普惠性政策,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凡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均可享受。2022年,全区共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29.8亿元(其中,减收失业保险费23.75亿元,减收工伤保险费6.05亿元)。2023年1—3月,全区共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8.08亿元(其中,减收失业保险费6.42亿元,减收工伤保险费1.66亿元)。 2023年,国家已明确将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正在制定的过程中。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2年,按照2022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附后)和人社部政策提前发力的要求,参照服务业企业稳岗返还标准,自治区提前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高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继续按30%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2022年,全区共为5.08万户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9.25亿元,惠及职工154.13万人。 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目前国家未明确。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我们将抓好贯彻落实,用好用足国家援企稳岗政策,为助力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人社力量。 感谢您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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