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中的交际应酬费,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扣除限额? 外资房地产2007年汇算清缴时仍执行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中央性法规中对于外资房地产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的规定较为粗略,各地执行中也相应的进一步细化,比如京国税发[2002]314号就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时确定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关于服务行业的标准列支。您所在省份具体如何执行建议您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008年及以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与内资企业一并执行新条例的“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