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024-11-27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 〔2024〕28号),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区水资源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水资源税一般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其中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 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1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按照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实际,确定了我区水资源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西藏自治区水资源税一般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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