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享受全部减免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上半年减免所得税额怎样计算,是否要将2007年下半年应退未退增值税(符合条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对所得税退税减税办法2款规定,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原福利企业2007年上半年减免所得税额,首先要计算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依据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填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行“补贴收入”栏,经纳税调整后计算的纳税调整后所得16行,再减去第18行“免税所得”,取自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第2行“免税的补贴收入”,计算出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即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上半年)免征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计算2007年上半年的免征所得税额。因此,2007年下半年符合应退未退条件的增值税,按上述一加一减计算,是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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