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下属有一个控股子公司A,2007年控股子公司A从银行贷款1000万元,按银行的利率转给股份公司用来补充流动资金,(因股份公司无法从银行贷款)股份公司从控股子公司A贷款额不超过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的50%,股份公司认为不涉税,这种理解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股份公司从下属一控股子公司A借1000万元,按银行的利率支付控股子公司A利息,且其贷款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此部分利息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不缴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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