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会计――事业单位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7
摘要:  [例1]电子研究所2001年8月份取得有关收入情况如下:   科研收入           1600000元   技术收入           2400000元   学术活动收入          800000元   科普活动收入         ...

  [例1]电子研究所2001年8月份取得有关收入情况如下:

  科研收入           1600000元
  技术收入           2400000元
  学术活动收入          800000元
  科普活动收入          400000元

  经营收入:

  房屋租赁收入          180000元
  经营服务收入          8000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并计算纳税。

  如前所述,事业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按照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科技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中抵交。假定研究所当月发生的科研收入全部为接受某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开发取得的收入,且已经办完审核批准手续,则可直接免征营业税;而技术收入为其向某单位转让专利技术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的收入,尚未办完有关的审核批准手续,因此应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办理完有关审核批准手续后从以后应纳营业税中抵交。按照规定,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400000×5%
      =120000元

  研究所发生的学术活动收入全部为其出版学术期刊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研究所当月发生的科普活动收入,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应按3%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00000×3%
      =24000元

  研究所当月发生的经营收入,包括房屋租赁收入和经营服务收入均属于“服务业”
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00000+180000)×5%
      =49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193000(120000+24000+4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93000

  9月份,研究所按规定办完专利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核批准收入,则上月缴纳的营业税120000元可以从本月中抵交。假如9月末研究所计算出应纳税额136000元,则实际应缴纳16000元(136000-120000)。

  [例2]东平电视台2001年9月有关收入资料如下:

  事业收入44200000元

  其中:广告收入  25000000元

  有线电视收入   12000000元

  节目版权收入   7200000元

  经营收入     12600000元

  其中:房屋、设备租赁收入  4200000元

  经营服务收入8400000元(其中电视台餐厅收入2800000元、歌舞厅收入5600000元)

  其他收入中有1200000元为某企业为取得电视台某栏目的冠名权而提供的赞助款。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首先,企业实现的广告收入,房屋、设备租赁收入和餐厅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另外,按照规定,对电视台为企业作宣传而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则“服务业”应纳税额为:

  营业额=25000000+4200000+2800000+1200000
     =33200000元

  应纳税额=33200000×5%
     =1660000元


  其次,对于有线电视收入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应按3%的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000000×3%
      =360000元

  再次,对于节目版权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7200000×5%
      =360000元

  最后,对于歌舞厅收入,属于“娱乐业”税目,规定的税率为20%,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600000×20%
      =112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应缴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税金         3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500000

  [例3]时代报社2001年10月份有关资料如下:

  其他业务收入为          18000000元

  其中:广告收入          10200000元;

  转让某项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    6200000元

  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       16000000元

  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出售临街房屋一间,获得价款收入  2400000元

  广告收入、设备租赁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200000+1600000)×5%
      =590000元

  按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6200000×5%
      =310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          9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00000

  企业出售房屋价款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400000×5%
      =120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20000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