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现问题是:就上述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业务,我司在2008年和2009年分别如何缴税?税法依据是什么?就其可能性,列示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2、该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构成“混合销售”,由于该合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而不是建安企业签订),故全部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就一项建安工程业务,其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关键看企业的性质,如果由建安企业签订和履行,缴纳营业税;如果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和履行,则缴纳增值税。 3、该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分开计税,对于设备价款部分,缴纳增值税;对于劳务价款部分,缴纳营业税。 回 复: 贵司实施的安装工程“设备全部外购”,且“2009年1月1日才取得建筑安装资质”,因此,2008年完成的建筑施工全部款项应计算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纳税人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必须满足:销售的货物为自产货物而非外购货物。 贵司实施的安装工程“设备全部外购”,因此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之后贵司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全部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在目前没有新的判断标准出现前,可以按照年货物销售额是否超过50%来确定混合销售行为流转税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按照目前贵司的经营现状,如果没有其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贵司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应全部按照增值税来缴纳税款。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8]53号 2008.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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