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视同销售账务税务处理

来源:草木财税 作者:于小强 人气: 时间:2021-06-30
摘要:若以外购、自产、委托加工等产品,对外投资或者用于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则也属于视同销售情形,且无税法、会计之差异,账务核算原理与本案例大致是相同的。

  本号在《一文全解:增值税之视同销售(附要点注释、对比无需视同销售)》一文中,详细列举了视同销售具体情形。那么,视同销售情形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本文列举两个案例,区分是否存在税法、会计差异,并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进行解析。

  案例一:甲公司一般纳税人,某食品生产企业。2021年6月11日,向全体员工发放自产食品作为端午节福利。该食品正常市场售价113元/袋(含增值税,适用税率13%),单位生产成本60元/袋。甲公司共发放1000袋,其中行政管理人员100袋,车间管理人员100袋,车间生产人员600袋,销售人员200袋。

  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借:管理费用  11300

  制造费用  11300

  生产成本  67800

  销售费用  22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13000

  注(1—1):上述情形,其实没有税法、会计差异,皆为视同销售处理(其实也算是一种“销售”吧)。

  注(1—2):若以外购食品向员工发放福利,则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但是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购入时未知此用途而已抵扣,则此时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注(1—3):若以外购、自产、委托加工等产品,对外投资或者用于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则也属于视同销售情形,且无税法、会计之差异,账务核算原理与本案例大致是相同的。

  案例二: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某建材生产企业。2021年6月11日,为某项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本公司自产建材10吨,用于协助修建公益场所。该建材正常市场售价11300元/吨(含增值税,适用税率13%),单位生产成本6000元/吨。

  乙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73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3000

  注(2—1):上述情形,乙公司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乃是收入确认必要条件之一;上述捐赠不会明确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因而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但是依照税法规定,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注(2—2):乙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库存商品可作成本结转,但所提增值税则应首选依照本企业正常对外市场销售此项产品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注(2—3):若以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则对企业来讲,也是一项费用,因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视同销售。

  注(2—4):若为企业内部领用,而改变其用途,比如用来修建厂房,则不必视同销售,也不必进项税额转出(除非另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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