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4-24
摘要: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纺织工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纺织工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鼓励和引导品牌企业“走出去”,通过收购、入股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品牌收购、设立境外合作区、设置销售网络等,建立为扩大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提供信息、政策、贸易等服务的咨询机构。建立和推行生态纺织品认证制度。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伙伴间的多层面交流与合作,建立检测、认证结果的互认机制。

  (八)提升企业竞争实力。

  纺织企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抓住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机遇,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升企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加强企业自律,强化质量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大产品研发和技术进步投入,增强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能力和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产品的档次和水平;把握国内外市场形势变化,努力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提高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使产品开发、品牌培育与市场紧密结合;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落后生产能力,加强节能管理和成本管理;优势企业可利用自身规模、技术和品牌优势,通过兼并重组进一步做大做强;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员工培训,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谐企业。

  四、政策措施及保障条件

  (一)继续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认真落实提高部分轻纺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二)加大棉花、厂丝收购力度。为保护棉农、蚕农利益,通过增加中央储备或其他办法,加大棉花、厂丝收购力度。

  (三)加大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纤维产业化及应用、产业用纺织品开发应用、新型纺织装备自主化,支持纺纱织造、印染、化纤等行业的技术改造,以及自主品牌建设等。

  (四)进一步扩大国内消费。优化商业环境,扩大营销网络,减少流通费用,制定加快推进我国服装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名品进名店、名牌产品下乡,扩大纺织品服装消费;营造统一规范的市场环境,推进异地质检互认制度,减少重复检测;制定和完善产业用纺织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使用规范,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鼓励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符合质量要求的土工布材料、过滤用纺织材料、装饰装修用纺织品、高性能增强复合材料等产业用纺织品。

  (五)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鼓励纺织服装行业优势骨干企业对困难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兼并重组过程中,在流动资金、债务核定、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的,可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对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六)加大对纺织企业的金融支持。对一些基本面较好、带动就业明显、信用记录较好、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的纺织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将到期的贷款适当展期;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放宽中小纺织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条件,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对中小纺织企业贷款实行税前全额拨备和提供风险补偿。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简化审批程序,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资质好、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纺织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

  (七)减轻纺织企业负担。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相关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地方政府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应适当向纺织企业倾斜。加快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

  (八)加大对中小纺织企业扶持力度。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等向纺织企业适当倾斜,支持纺织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环保、检测、信息等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纺织企业园区化、集群化发展;加大对纺织应用基础研究及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九)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定并完善印染、粘胶行业准入条件,指导行业规范发展;调整淘汰落后工艺技术目录,研究完善高污染企业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和保障措施;环保、土地、信贷等相关政策要与产业政策相互配合,体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研究制定产业转移指导意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设在境内,以企业在岸资产进行担保并落实抵押担保条件。

  (十)发挥行业协(商)会作用。行业协(商)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及时反映行业情况、问题和企业诉求,引导企业落实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2009年4月24日

标签: 制造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