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探讨

来源:财会通讯 作者:陈 雯 人气: 时间:2009-06-05
摘要: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探讨   会计实务中对于视同销售行为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无偿赠送他人,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探讨


  会计实务中对于视同销售行为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无偿赠送他人,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

  [例1]甲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行建造职工俱乐部。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00000 元,计税价格为300000 元。增值税税率17%。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251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第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会计核算通常认为应视为正常销售,先确认收入再结转成本。
  [例2]某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一批分配给投资者,该批产品实际成本600000 元,计税价格750000 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
  借:利润分配877500
  贷:应付利润877500
  借:应付利润87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第一种情况的处理理由是:这种行为从会计角度来说,没有发生经济利益的直接流入,不是销售活动,不能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的处理理由是: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货币流入或流出,但从实质上看可视为将货物出售后取得销售收入,再用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因此应作销售处理,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再结转成本。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况下并不是没有经济利益流入,特别是对于以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一行为,与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分散在部分准则中:
(1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2 )《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例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以自产产品对乙公司投资,双方协议按产品售价作价。该产品的成本200万元,假设售价和计税价格均为220 万元。该产品的增殖税税率17%。
  借:长期股权投资257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0

  [例4]甲企业以自产的一批产品分配给职工,其中生产工人占40%,车间管理人员占35%,行政管理人员占25%。该批产品的成本为40 000 元,市价50 000 元,增值税税率17%。
  借:生产成本23400
  制造费用20475
  管理费用14625
  贷:应付职工薪酬58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贷:库存商品40000

  此外,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视同销售计征消费税,计提的消费税计入有关成本。
  笔者认为视同销售行为计算交纳消费税应与收入相配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例5]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汽油500 升用于本厂在建工程,该标号汽油的单位售价为2.2元/升,单位成本为1.2 元/升。
  借:在建工程1287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贷:库存商品6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00
  [例6]某汽车制造厂将一辆自产的轻型商用客车对外捐赠,该客车的售价为5 万元/ 辆,成本为3.5 万元/辆。
  借:营业外支出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00
  贷:库存商品3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5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单位: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