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综[2012]40号 2012-06-06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们《关于对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的请示》(苏财综[2012]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岸线纳入内河港口岸线管理,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 二、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复。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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