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下发一个文件: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其中第二部分为:
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这个文件被各家网站、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说:“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征个税扣除30%——20%等等……是什么最新政策等等………
其实,不是那么回事,这只是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对当前一些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模糊问题根据现行文件给予解释而已。
下面分别说一下:
一、交通费与交通补贴
企业为保证职工能正点到企业工作,为解决上班难的问题,都采取一些相应措施。一般情况下有三种形式:
(一)买班车或租车,(二)购买公交月票或报销,(三)发放交通补贴。
(一)企业购买或租用“班车”,接着职工上、下班。
1、购买班车
记入 “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记入那个科目?发生的燃油费、修改费、保险费记入那个科目?司机的工资记入那个科目?
回答这个问题要先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请大家应对这个文件细细研究,企业职工福利费范围为:“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交通补贴”。说的是“补贴”或“非货币性福利”。这种情况才属于福利费列支范畴。
企业购买班车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管理费用”。应该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属于福利费列支范畴。(可以解释为,这个车不单纯为职工上、下班之用),所以——不属于福利费列支范畴。
2、租用班车。
租用班车要发生租赁费是否记入福利费? 同样不需要记入福利费——不属于福利费列支范畴。再看一下以前所能找到的关于“福利费列支范围”的文件。也说的是“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外字[1999]735号
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注: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不预提)。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所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因此,企业租用班车要发生租赁费还是应当记入——“管理费用”。
有人可能要说——交通费——就应该属于福利费——那么我问你——领导上、下班座的轿车所发生的费用——是不是也应该记入福利费?(这样判定就没完没了了)
(二)企业为职工购买“公交月票”或报销“月票”
首先,它应该判定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 因为它具有“非货币性福利”的性质。所以应当列入——福利费。(当然,我说的也不一定对)
那么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判定这个问题难度较大。
如果判定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那只能是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家住的远近不同,可能报销的——有多有少,还可能有的给报销,有的不给报销。(当然——如果企业采取的是——等额报销——税务机关——要考虑判定为——交通补贴)。会计处理可能记入的是——管理费。如果人人有份,也应并入工资征个人所得税。
既然如此——奉劝企业——直接发放——交通补贴就是了。
(三)直接发放交通补贴。
以现金形式发放交通补贴,我省一直掌握全额并入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单独的对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件。
但,可以看一下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
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还有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个文件下发(二00九年九月四日)后,是否可以扣除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需要省局明确,不过,在没明确前——仍应全额并入工资征税。
二、通讯费与通讯补贴
先看:吉地税发〔2009〕51号第7条:关于企业职工通讯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只有报销的“通讯费”(无限额)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说明——企业发生的通讯费——是属于生产经营需要——属于管理费用的列支范围。
如果发放通讯补贴——性质就变了——属于——089号文件说的“各种补贴、津贴均” 我省也一直掌握全额并入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看: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那么,现在是不是可以扣除20%后并入工资征税?还同样需要明确。
不过,我——告知企业——报销——是费用——不征个人所得税——你为什么还要发放?
(我的解释——属于指导——不能视为权威解答——不承但责任——请自已斟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