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样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发[1994]107号 1994-12-2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农业产品收购环节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现将发票样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属普通发票、仅限于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使用。 二、“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票面规格为40开(190MM×105MM)。“发票联”和“计算抵扣联”使用水印纸印制,并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新发票监制章。 三、“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计算抵扣联和记帐联。如用票单位需增加联次的,由各市地国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四、“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由市地国税局按照省局普通发票监制管理规定和统一样式印制。如使用中发现省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联次等确不敷需用的,由市地国税局提出修改意见,省局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五、“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启用。各地自行确定样式套印旧发票监制章印制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可继续使用到九五年六月底。各收购单位自行印制的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收购单等票证,自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附件:“山东省××市(地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样式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