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9]067号 1999-04-07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查纳税户数,加强税源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我省“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普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019号)要求,对我省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掌握我省应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户数。对那些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等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清查。要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5号)规定,对应纳入国税征管范围的企业,一定要尽快纳入国税征收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力争消灭漏管户,彻底澄清税源底数。 二、加强税基管理,确保完成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 各地国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侵蚀税基行为的发生。各级国税机关要坚决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核审批手续,不得超标准、超权限审批,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有效地加强税基管理,督促纳税人准确、真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保持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从而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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