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1999]06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07
摘要:各地要严格按照我省“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普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019号)要求,对我省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掌握我省应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户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9]067号              1999-04-07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查纳税户数,加强税源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我省“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普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019号)要求,对我省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掌握我省应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户数。对那些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等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清查。要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5号)规定,对应纳入国税征管范围的企业,一定要尽快纳入国税征收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力争消灭漏管户,彻底澄清税源底数。

  二、加强税基管理,确保完成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

  各地国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侵蚀税基行为的发生。各级国税机关要坚决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核审批手续,不得超标准、超权限审批,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有效地加强税基管理,督促纳税人准确、真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保持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从而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