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530号 1999-11-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确认应为: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并提供有效证明原件;以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由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个人专户储存帐户;直接用于相关项目的开支。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