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集贸市场临时税收征收人员税务执法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1]380号 2001-07-1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对集贸市场临时税收征收人员的若干管理规定》,市局决定自2001年9月1日起统一换发集贸市场临时税收征收人员税务执法证件。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9月1日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有关直属分局以及按《北京市集贸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委托代征集贸市场税收的代征单位所聘用的临时税收征收人员一律统一换发使用新的税务执法证件,即集贸税收征收证(样式附后)。 市局京国税三[1996]269号《关于统一换发集贸市场税务执法证件的通知》和京国税[1996]171号《印发〈北京市集贸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所规定的两种税务执法证件(即由税务干部及协税人员使用的集贸税收检查证和由代征税款单位聘用的代征人员使用的集贸税收代征证)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换发的集贸税收征收证为带像片、编号、加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发集贸税收征收证专用章》的全塑封胸卡,由市局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各区县国税局、有关直属分局组织换发。 三、各区县国税局、有关直属分局应于8月15日前将目前由税务干部及协税员使用的集贸税收检查证和由代征人员使用的集贸税收代征证一并收缴并送市局征管处统一销毁,同时按本通知所附集贸税收征收证核发、补发、缴销申请表认真填写需换发使用集贸税收征收证的临时税收征收人员有关资料并各附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两张一并报送市局征管处。 四、各区县国税局、有关直属分局应切实加强对临时税收征收人员使用的税务执法证件的管理,确保税务执法证件的安全使用。 (一)凡属临时税收征收人员,即在由税务机关自行管理的集贸市场内受聘征收税款的协税人员和在委托代征税款的集贸市场内受聘征收税款的代征人员均应领用集贸税收征收证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佩戴,禁止无证上岗。 (二)加强对税务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1.新增临时税收征收人员时,应在签订聘用合同后及时填报集贸税收征收证核发、补发、缴销申请表并附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两张报市局征管处,办理核发集贸税收征收证的相应手续。 2.集贸税收征收证只限于临时税收征收人员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转让和撕毁。 3.临时税收征收人员应妥善保管集贸税收征收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准后填报集贸税收征收证核发、补发、缴销申请表报市局征管处,办理重新补发新的集贸税收征收证的相应手续。 4.临时税收征收人员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集贸税收征收证交还聘用单位。各区县国税局、有关直属分局应及时填报集贸税收征收证核发、补发、缴销申请表并连同已收缴的离岗临时税收征收人员的集贸税收征收证一并送市局征管处。收缴的离岗临时税收征收人员的集贸税收征收证将由市局统一销毁。 5.各区县国税局、有关直属分局应经常对临时税收征收人员所用集贸税收征收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市局将不定期组织对临时税收征收人员使用集贸税收征收证有关情况的检查及审验工作。 附件: 1.集贸税收征收证样式(略) 2.集贸税收征收证核发、补发、缴销申请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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