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1]5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购买自用海关罚没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的车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购买自用海关罚没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的函

京国税发[2001]515号              2001-10-15

北京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的车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近据反映,纳税人在购买海关罚没的车辆后,在申报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时,部分品牌车辆既无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也无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购买海关罚没后销售的车辆,在既无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也无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情况下,暂以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