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3]196号 2003-07-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方法编排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对重点企业管理分局、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单位由省局统一赋码,各地不得擅自赋码。全省行政区域码的编制由省局同有关部门商定后另文规定。 二、对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原则上为申报纳税期满后2个月,具体的报送时间由县、市(区)国税机关确定。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主管国税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纳税期限。(一)在城市、县城和农村分局所在地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纳税,即在次月十日前申报纳税;(二)对农村分局所在地以外乡镇的纳税人,可按季申报纳税,即在季度终了后的次月十日前申报纳税;(三)对乡镇所在地以外的偏远农村的纳税人,可按半年申报纳税,即在半年终了后的次月十日前申报纳税。对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应视同按期申报。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 2003-0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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