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36号建议的答复 财农函[2020]26号 2020-09-08 宁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财政部牵头起草以国务院文件印发了《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以下称《意见》)。《意见》印发后,财政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落实工作,坚持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重点工作扎实推进,加强沟通协调,着力推动各地和部门进一步了解改革、接受改革、深化改革,努力确保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落实落地。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逐步到位,简政放权工作持续加强,突出了“统”的功能,拓宽了“筹”的渠道,加大了“整”的力度,完善了“合”的机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发挥出了财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已成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手段。 一、关于调整指导性任务资金下达方式,提高地方政府统筹资金的自主性的建议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意见》要求,逐项甄别约束性任务的设置条件,规范约束性任务的确定程序,并以适当形式告知地方,便于地方落实和把握。同时,继续将适宜由地方自主开展的任务设置为指导性任务,进一步扩大地方自主统筹空间。改变原来“一项任务对应一个分配方式”的分配方法,探索按照任务清单差别化的原则测算分配资金,打破了大专项内现有利益格局,提升了资金分配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如,2019年在分配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时,约束性任务明确各项分配金额,指导性任务实行打捆分配,即只明确大专项内指导性任务资金总量,不再明确单项指导性任务金额。从而在资金分配源头实现整合,既保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各项重点工作,也能赋予地方充分的自主权,结合实际对指导性任务调剂使用,充分调动了地方工作积极性。 二、关于实行差别化的资金配套政策的建议 一是按照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文件规定,除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担标准或比例,积极缓解贫困地区承担相关支出责任的压力。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取消贫困地区资金配套政策,如,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转移支付不要求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贫困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西部地区连片特困地区配套资金等。 二是统筹均衡性转移支付、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阶段性财力补助规模等,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贫困地区财力保障水平,缓解地方承担相关支出责任的压力。 三是根据中央有关部署,财政部正按要求推进农业生产、水利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意见》印发后,“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的广泛实践促进厘清了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边界,为如期完成相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任务积累了经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到位后,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边界将逐步清晰,地方统筹使用支农资金的权限也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发挥就近管理优势,更好地结合当地实际管理使用相关资金。 三、关于完善对涉农资金项目的管理,探索现代化的监督体系的建议 一是推动实施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印发了《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绩效管理办法,加快建成全过程、全覆盖的涉农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由地方因地制宜制订调整农林水各项资金的指导性任务绩效目标,行业部门根据地方上报的绩效目标开展考核,实现资金安排、任务设置和绩效目标的对应匹配。同时,相关绩效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将各省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 二是推动提升涉农资金监管水平。财政部高度重视涉农资金管理工作,推动地方建立会商、通报等制度,加强与审计、行业部门协调配合,努力实现监督计划协调、信息共享、成果互用,增强部门间监管合力,形成监管“一盘棋”工作格局。同时,不断提高涉农资金管理的公开程度,要求地方按规定将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年度指导意见、资金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使财政支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010-68551498 财政部 2020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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