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 [2001]国转联8号 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 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提交资料 (一)享受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 纳税人书面申请; 3. 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享受减免营业税政策。 1. 减免税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条件 (一)享受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享受减免营业税政策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 政策内容 (一)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营业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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