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办法的通知 京残发[2006]76号 2006-11-30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分局)、国库支库、残联: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解决因各种原因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退款问题,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办法 2、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 附件1: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解决因各种原因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问题,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各种原因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退款手续。 第三条 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当年11月30日(2006年为12月15日)前,到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本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说明多缴原因,提出退款申请。 逾期未提出退款申请的用人单位,其当年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批准后,可在下一年度抵缴本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在征期内办理退款。 第四条 因故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申请退款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单位签章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样式附后); (二)原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申请单位); (三)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四)说明退款原因的书面退款申请和与退款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退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后报市、区(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审批,并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批准后的退款金额等信息反馈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六条 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审批同意退款的《北市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第二联、第三联以及用人单位原缴款凭证复印件送交主管地税机关。 第七条 各区(县)地税局、分局税政科对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送交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进行复核,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复核通过的,应在《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及时送交计会部门,由计会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送交支库办理退款; (二)对复核未通过或无法办理退款的,应在《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及时退还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查明原因,重新履行退款审批手续。 第八条 经审批后退还用人单位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暂不加计利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施行。 附件2: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 单位(签章) :年度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市残联留存;一份各区县地税局、分局计会部门依据本表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填表说明:主管地税机关填所属区县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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