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条款修订] 豫国税函[2008]63号 2008-01-26 税屋提示——依据豫国税函[2008]37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中有关非居民申报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2007年企业所得税累计入库税款50万元以下的,实行按季预缴;累计入库税款5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按月预缴。 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原实行按季预缴的企业继续实行按季预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按季预缴。 (二)2008年内新办企业暂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2009年初依据上述原则重新确定纳税期限。 (三)为减轻基层工作量,省局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对原内资企业的纳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统一做按季申报处理。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以上原则对实行按月预缴的企业,于3月20日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调整纳税期限为按月申报预缴(有效期起为2008年1月1日),并将企业名单报省辖市局国税部门备案。 (四)由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下发较晚,以及电子申报软件和综合征管软件V2.0升级、测试、培训等原因,为保证预缴申报质量,对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8年1月、2月的预缴申报推迟到4月1-18日,但应分月填报预缴申报表;以后月份申报按月正常进行。 二、非居民企业申报 (一)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活动 1、境外企业为其居民的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如果其活动达不到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标准,则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如果预计其有可能达到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标准,则按季自行进行申报预缴。 2、境外企业为其居民的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则需要按季自行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 3、如果纳税人出现了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由扣缴义务人按季进行申报预缴。 4、境外企业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如果能准确核算其常设机构的成本、费用,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按季进行申报预缴;如果不能准确核算其常设机构的成本、费用,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按季进行申报预缴。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如果能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按季进行预缴申报。 2、如果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按季进行申报预缴。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进行季度预缴申报,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三、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行后,适用20%优惠所得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由电子申报软件(企业端)自动控制其适用税率,税企双方暂不办理申请鉴定事项。具体为: 企业填报当期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或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当利润总额“累计金额”栏或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栏小于30万元时,电子申报软件自动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及减免所得税额;大于等于30万元时,电子申报软件自动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不计算减免所得税额。 在年度申报时,企业依据小型微利企业三项条件确认适用应税税率,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总局汇算清缴有关规定等进行。 四、培训 省局拟于2月中下旬举行升级后企业端电子申报软件、综合征管软件V2.0及预缴申报表等操作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申报表印制 考虑我省电子申报软件推行后,各类报表可直接打印,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等,省局不再统一印制、发放。各地国税部门可自行印制,企业也可直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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