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B公司再销售给新加坡、日本的价格为1.8美元/公斤(汇率1:8.26)
避税效果:
低税率区
(低价销售)↑↓(高价购进)
高税率区
(二)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案例.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香港A公司在深圳创办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2004年2月开业后从香港A公司租入大量固定资产,其中:厂房、宿舍价值约4000万元,机器设备价值约3000万元,办公、电子设备及运输工具价值约530万元。年租金率为26%.
2004年度该公司支付给香港A公司的租金为:(4000+3000+530) ×26% × 10/12=1631.5(万元)
市场租金率:房屋:4.725%,机器设备:9.225%,其他设备:18.225%
避税效果:4000×4.725%+3000×9.225%+530×18.225%=562.34万,转移利润1069.16万
建议:
(三)利用贷款中的转让定价
案例.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D公司)是香港B公司投资兴办的外商独资企业。生产所需材料由台湾C 公司提供,由于D公司资金流通困难,长期拖欠C
公司货款,D公司每年需支付一定利息给C
公司,利息率12%。该体育用品公司,实际投资者为台湾A公司。与D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台湾C公司是台湾A的子公司。(D公司超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应纳税调整,C公司收到利息应交增值税)
建议:
(四)无形资产转让中的转让定价
1.低税区企业(亏损企业)向高税区企业:
2.高税区向低税区企业(亏损企业):
(五)提供劳务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1.低税区企业(亏损企业)向高税区企业
2.高税区向低税区企业(亏损企业):
四、反避税措施及国家反避税重点审计对象
(一)反避税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提出6项反避税措施:提高避税嫌疑户选案质量;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合理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强化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推动反避税工作集中统一管理。
外企年避税1270亿元 反避税目标直指亏损外企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力求反避税工作取得新突破,重点抓好避税大户的审计工作。税务机关将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在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盈利企业,目标直指“亏损”外企。
(二)反避税重点审计对象
(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3)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
(4)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6)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7)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8)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9)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10)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
(11)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五、反避税调查中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第七部分 税收筹划──防范稽查风险的根本策略
一、税收筹划与避税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案例1:企业销售房地产、无形资产,按照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等,有什么办法可以做到不纳这部分税款?
方案:先作投资,后再做销售股权处理
问题:你认为是否可行?这是筹划还是避税?
二、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一 ——实现涉税零风险
案例2.嘉发实业集团公司2006年4月销项税额196万元,进项税额89万元,应缴增值税额107万元,能筹37万元资金,缺口70万元。同期购进两条生产线,增值税发票85万元。筹划方法:购进固定资产负担的进项税85万元先行申请抵扣。在12月31日前作调整
问题:筹划是否成功?
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二——直接减轻税收负担
案例3.某企业2005年5月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500万元,折扣额10万元,另开红字专用发票,企业销项税额为:
500×17%=85(万元)销售收入为500万元,所得税10 ×33%=3.3(万元)如果直接以扣除折扣额后的价格490万元
则:销售收入为490万元,销项税额为490 ×17%=83.3(万元),直接减少增值税1.7万元,减少所得税10 ×33%=3.3(万元)
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三——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三、税收筹划的基础
(一)国家税收政策
(二)企业经济活动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差异
注意:1.不同层次的税法效力不同
2.筹划应依法进行,即做到合法,至少不违法。
3.筹划时应注意税法的变化,要依照税收政策来安排企业经济活动,修正现有企业经济活动去适应新的税收政策。
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企业奖励优秀员工或者给职工搞福利,往往采用免费旅游、办培训班等形式。通过“应付福利费”或者“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不涉及纳税问题,既提高了职工福利待遇,又回避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和个人所得税。现在采用这种方式还能达到原来的效果吗?
案例:2006年12月B企业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地产抵偿A企业100万元的债务, A企业收到后转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取得货币资金周转使用。
筹划方案:A企业帮着B企业联系买家后以B企业的名义销售以销售款归还债务,避免了承担税负。问题:你这样筹划是否有必要?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5号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财税[2001]202号中“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2006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目录审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外,均不再调整,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应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