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仓库在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3、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合理拆分业务 剥离价外费用)
1、由物业公司代收各种费用
国鸿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座居民住宅楼,预计房款收入为5000万元,同时需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10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不考虑其他税费。现在就上述房产销售收入和代收款项进行如下筹划。
方案一:国鸿房地产公司在收取5000万元房款的同时收取各种代收款项1000万元。那么,该公司流转税税负为:应缴营业税为(5000+1000)×5%=300(万元);应缴城建税为300×7%=21(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300×3%=9(万元);国鸿房地产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300+21+9=330(万元)。
方案二:国鸿房地产公司在房产销售过程中只收取房产的价款5000万元,其他相关代收款项由国鸿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公司按1%收取手续费。国鸿物业管理公司税负为:应缴营业税10×5%=0.5(万元),应缴城建税为0.5×7%=0.035(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0.5×3%=0.015(万元),该物业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0.5+0.035+0.015=0.55(万元)。而国鸿房地产公司的税负为:应缴营业税为5000×5%=250(万元),应缴城建税为250×7%=17.5(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250×3%=7.5(万元),该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250+17.5+7.5=275(万元)。
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的总税负为0.55+275=275.55(万元)。
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多负担流转税330-275.55=54.45(万元)。
2、设立运输公司拆分主营业务
A公司为一家空调生产企业,2004年全年销售空调收入为40000万元,所售空调均由该公司负责运送并收取运输费,2004年共收取运输装卸费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其他税费不予考虑。现在就上述空调销售运输业务进行如下筹划。
方案一,空调的销售收入和运输费等均由A公司收取,因运输费对该公司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2000×17%=340(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40×7%+3%)=34(万元)
总税负为:340+23.8+10.2=374(万元)
方案二,A公司出资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B储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全面承担母公司空调销售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并收取相应的装卸费和运输费。这样一来,B储运公司所取得的装卸费和运输费就应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3%的营业税即可。相应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负如下:营业税为:2000×3%=60(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总税负为:60+4.2+1.8=66(万元),方案一多承担税负:374-66=308(万元)。
3、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实例分析(防水材料、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钢结构产品)
某单位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并负责建筑安装(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以签订建筑合同的方式取得经营收入,其经营方式有三种可供选择。
方案一:分别成立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假设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含税销售收入为1170万元(全部销售给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0万元。建筑安装企业取得铝合金门窗建筑安装收入1400万元(包含购进材料成本1170万元)。此方案税收负担为(仅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
生产企业应缴增值税=1170÷(1+17%)×17%-120=50(万元)
建筑安装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时不得剔除“外购”成本。
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应缴营业税为:1400×3%=42(万元)。
方案一合计税收负担为92万元(50+42)。
方案二:将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假设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取得混合销售收入1400万元(在对外签订建筑合同时,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国税函[1996]447号文件规定:“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另参考国税发[2002]117号)此方案税收负担为:
企业应缴增值税=1400÷(1+17%)×17%-120=83.42(万元)。
方案二合计税收负担为83.42万元。
方案三:将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假设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取得混合销售收入1400万元。在签订建筑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为230万元。此方案税收负担为:
企业应缴增值税=(1400-230)÷(1+17%)×17%-120=50(万元)
应缴营业税=230×3%=6.9(万元)
方案三合计税收负担为56.9万元(50+6.9)。
混合销售收入筹划案例分析
某市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葡萄糖输液生产、销售为主的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远销全国,1999年初被所在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3月,所在地国税局稽查局对其1999年~2001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将随药品销售一并收取的运费2171017元,作冲减本企业当期“销售费用”账务处理,当期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315446.90元[2171017÷(1+17%)×17%].因此,稽查局作出补税和罚款的处理决定。对此,制药公司领导认为,之所以被稽查局补税和罚款,是因为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有问题。于是,公司领导进行了税收筹划。
筹划方案:(1)设立一个不对外承运货物运输业务的二级非独立核算运输公司,主要负责运送制药公司对外销售的药品,核算运送药品所取得的运输收入以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负责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按月将运输收支相抵后的盈亏数额以会计报表形式上报制药公司合并会计报表。(2)对外应收款项均由制药公司负责统一结算,制药公司将一同收取的运费收入作代收代付处理,两公司按提供的不同票种分记往来账(运输公司开运输发票,制药公司开货物发票)。2004年元月,所在地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2002年~2003年的增值税纳税进行稽查时,发现制药公司两年内共为运输公司代收代付运费3321000元。于是,稽查局以运输公司不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收取的运输收入仍属于制药公司的混合销售收入为由,决定补征制药公司增值税482538.45元[3321000÷(1+17%)×17%]并以偷税予以处罚。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公司的筹划是否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