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10]371号 2010-06-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10]7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由收款方开具发票给支付方(被执行人)。 二、法院代为执行的经济纠纷涉及营业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均应使用地方税收发票。地方税收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应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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