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风险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肖宏伟 人气: 时间:2010-12-27
摘要:  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时都要处理的业务,也是税务稽查的必查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适用的税收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时都要处理的业务,也是税务稽查的必查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适用的税收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仍有一些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理解得不够准确,错记、补税现象时有发生。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风险点进行评析,以便纳税人正确进行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案例1: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80余万元,2008年计提职工福利费60万元,本年共实际支付50万元,年末余额累计90万元。2009年10月,税务稽查时,被要求调整增加所得额60万元,此项调整涉及补税15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2010年仍有企业因此被查补企业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福利费如有贷方余额,应先行冲减。

  案例2: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4300万元,2008年未计提福利费。当年支付职工福利费900万元,冲减了余额。然后将职工福利费余额3400万元冲减了管理费用,企业利润增加了3400万元。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企业将3400万元作为所得额调减项目,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稽查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冲减管理费属于改变用途,直接导致企业职工福利费没有余额,从而减少了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职工福利费要专款专用,改变用途需要缴税。

  案例3:某企业2009年职工福利费中列支120万元职工食堂采购原料费用,会计凭证为自制凭证,无正式发票。2010年税务稽查时,税务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

  案例4:一些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全部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税前扣除。税务稽查时,税务人员要求其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扣除。

  企业为职工报销或发放的通信费、通信补贴,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称福利费范围中的第(二)项列举的内容,因此应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扣除。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财企[2009]242号文件同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案例5:如今,企业为员工报销燃油费、修车费的现象越来越多,如何扣除成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焦点问题。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曾在《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中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而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由于对“货币化改革”的认定标准不一,各省市的具体规定也不尽一致。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修车费是属于给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还是企业正常的办公费用,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才能正确扣除。

  总体来看,无论是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的财企[2009]242号文件,还是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规范的国税函[2009]3号文件,由于各地在职工福利费和工资总额认定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不尽一致,因此,迫切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统一的职工福利费核算及税前扣除相关文件,以便征纳双方准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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